下列行为构成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4、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又与丙办理了结婚登记。这种公然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行为,明显构成重婚罪。
案例二:丁虽未与戊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与戊同居生活,而丁本身是有配偶的,该行为也构成了重婚罪。
在婚姻关系中,重婚罪是对合法婚姻的严重侵犯。上述案例充分展示了重婚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必将予以制裁。无论是再次登记结婚还是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都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背。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当尊重婚姻的神圣性,遵守法律规定,避免陷入重婚的法律风险之中。一旦涉及相关纠纷,应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事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