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张某是一名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但其所在公司仍安排她进行夜班工作。张某认为公司的安排违反了相关规定,于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李某所在的公司在她哺乳期未满一周岁时,安排她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且经常延长她的工作时间。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公司被判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公司明显违反了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安排特定强度的劳动和延长工作时间及夜班劳动。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违反规定,女职工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切实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