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在别人的合作作品上署名。未参与创作却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甲与乙合作创作了一幅绘画作品,丙在未参与创作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名字署在了该作品上。甲和乙发现后,将丙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丙承担侵权责任。
某作家的小说作品,被丁在未参与创作的情况下署名,作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丁被判定侵权并承担相应后果。
在著作权领域中,署名是对创作者付出的一种认可和尊重。未参与创作的人若随意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这显然是对真正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就如同上述案例中,丙和丁的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这种侵权行为破坏了创作领域的公平和秩序,损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经济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了合作作品的署名规则和权益分配,目的就是要维护创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在面对此类侵权行为时,法律会坚定地站在真正创作者一方,以保障他们的著作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