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一:小李是某公司员工,因病休假一段时间后返回工作岗位,但发现无法胜任原工作,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和岗位调整,可他依然不能胜任,最终公司按照预告性辞退的规定将其辞退。
案例二:某企业因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原本的业务大幅萎缩,与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无果后,依法提前通知并辞退了这些员工。
在上述案例中,企业的处理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员工,企业给予了合理的机会和安排,在确定其确实不能适应工作后才实施辞退。而对于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企业也积极与员工协商,在努力无果后依法操作。这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预告性辞退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流程进行,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清楚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能正确判断企业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