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识别:
1.对虚假宣传不担责。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
2.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3.利用格式条款强制转嫁。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案例一:购房者小张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明确表示开发商对于之前宣传的小区配套设施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便实际情况与宣传严重不符。
案例二:李先生购房时面临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和定金的选择完全由开发商说了算的条款,导致他在后续维权中处于被动。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类似上述的明显不公平条款要保持高度警惕。如遇到对虚假宣传不担责的条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开发商的宣传往往是吸引购房者的重要因素,不能简单地以邀请为由逃避责任。而关于违约金、定金的规定,不应完全由开发商单方决定,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当遭遇这些霸王条款时,购房者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让开发商利用格式条款随意转嫁责任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