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具体如下:
1、在帮助预备时,其只要消极地不予帮助,就成立中止犯;
2、在实施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实施犯罪行为以前,帮助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及时有效地撤回其帮助行为,阻止实行犯利用本人所创造的条件去实行犯罪,才成立中止犯;
3、在帮助犯实施帮助行为以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帮助犯要想成犯罪中止,必须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成立中止犯;
4、事后帮助犯,虽然事前曾答应为实行犯提供帮助,但在未将帮助行为付诸实施以前,仍可以消极中止的方式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一:甲承诺为乙实施盗窃提供工具,但在乙准备行动前,甲反悔并明确告知乙自己不会提供工具了,乙最终也未实施盗窃。
案例二:丙在为丁的抢劫行为提供了逃跑车辆后,中途意识到错误,及时将车辆开走,导致丁无法利用该车辆逃跑,最终抢劫未能得逞。
在案例一中,甲在帮助预备阶段消极地不予帮助,符合帮助犯中犯罪中止的情形。其及时的反悔行为阻止了犯罪的进一步发展,依法可成立中止犯。
在案例二中,丙在实施帮助行为后且丁已着手实施犯罪时,通过积极的行为制止了丁的犯罪行为并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丙构成犯罪中止。这两个案例都鲜明地体现了帮助犯中犯罪中止认定的不同情况及法律适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