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小王与小李结婚不到半年便离婚,婚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小王婚前给付了大量彩礼,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返还彩礼,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案例二:小张与小赵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就感情破裂离婚,双方也未实际共同生活,小张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小赵返还部分彩礼。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要求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返还的数额和方式,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等情况。同时,在婚姻中,双方都应该秉持诚实和尊重的态度,避免因为彩礼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