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案例一: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格式条款规定公司对员工在工作中遭受的任何伤害概不负责。后一员工因工作受伤,公司以此条款拒绝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了商家对商品质量问题的大部分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在案例一中,该格式条款明显免除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限制了员工获得赔偿的主要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员工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例二中,商家的这种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是不合法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主张该条款无效,并要求商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法律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任何利用格式条款逃避责任或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