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罪名条件,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罪名,如果其中之一不是也不能构成。
2、时间条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3、刑度条件,即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要求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既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主刑,也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只是不包括前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被判免除刑罚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王某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新罪行。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的前后罪均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且满足时间和刑度等条件,最终判定王某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
李某在多年前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较长时间,再次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尽管时间间隔较长,但因其符合特别累犯的各项条件,依然被依法认定为特别累犯。
在认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罪名必须精准符合,时间上无论间隔多久,只要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应认定,刑度方面也要全面考量主刑和附加刑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严谨且准确,以维护国家安全和法律的尊严。同时,这也提醒犯罪分子,不要妄图逃避法律制裁,一旦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无论何时再犯,都难逃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