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货款6000是够定罪的,涉嫌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王某在担任某公司销售员期间,私自挪用了 6000 元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公司发现后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案例二:张某是某企业财务人员,将 6000 元货款挪出借给朋友,虽在短时间内归还,但仍被追究法律责任,因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在这类案件中,虽然挪用的货款金额看似不大,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金额小就不会被追究。同时,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此类情况发生。一旦发生挪用资金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确保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