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某和张某是夫妻,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店铺,生意红火,积累了不少财富。后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李某认为自己对店铺的经营贡献更大,要求多分财产,张某不同意。
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自认为贡献大就要求多分。应按照法律规定,平等地进行分割。
王某和赵某结婚多年,王某在工作中取得了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在离婚时,赵某主张该知识产权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赵某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王某不能以知识产权是自己个人努力所得为由拒绝分割。双方应依法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