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以下情形被迫辞职的,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小张在某公司工作,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且未依法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小张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无奈被迫辞职。随后小张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小李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严重损害了小李的权益。小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提出辞职,并依法获得了经济补偿。
在实践中,员工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较为常见。员工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等,以证明自己是因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而被迫辞职。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员工被迫辞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应通过合法的仲裁或诉讼程序来解决,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