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具有人格上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差、且缺乏社会经验等特点,基本权益应该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如果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因为家庭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支付不起律师费的应该怎么办呢?
未成年人因为家庭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支付不起律师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案件、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所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义务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五个主体,相比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义务主体有所增加,确保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都能够获得帮助。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当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案例一:小明是一名未成年人,因涉嫌犯罪被追诉,但家庭贫困无法承担律师费。他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一位富有经验且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最终保障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未成年人小红因特殊情况陷入法律纠纷,其家人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响应,安排专业律师为小红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使其在案件中得到了公正对待。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当未成年人面临法律困境且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时,法律援助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彰显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义务主体而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参与其中,以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时,这也提醒我们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法律援助体系,让更多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