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实刑6个月,刑期短,除非重大立功,否则基本上不会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一: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遵守监规,但由于刑期较短且没有特别突出的立功表现,最终未能获得减刑。
案例二:李某同样被判实刑 6 个月,其在服刑过程中发现了一起狱内的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经核实属于立功表现,依法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减刑。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实刑 6 个月想要减刑存在一定难度,但并非完全不可能。关键在于犯罪分子是否能有符合减刑条件的表现,如立功等。在实际情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核和判定是否给予减刑。同时,这也提醒犯罪分子,无论刑期长短,都应积极遵守监规,争取有良好表现,这不仅有助于自身获得减刑机会,也是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