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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什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41°c 2024-12-30
导读:婚姻家庭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什么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如下:1、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下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在被监禁或劳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什么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有什么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如下:

1、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下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前的住院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举例说法】

案例一:甲和乙都是军人,欲离婚。乙的住所为 A 地,其所在团级以下单位所在地为 B 地,那么该离婚案可由 A 地或 B 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二:丙和丁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丙有经常居住地 C 地,丁起诉离婚,此时由 C 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点评】

在这些离婚案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中,每一种都有其明确的法律适用条件和范围。当事人在面临离婚诉讼时,应准确判断自身情况符合哪种情形,以便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这不仅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也可能影响到诉讼的结果。同时,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律师建议,在处理离婚案件管辖权问题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有疑问,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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