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的相关规定如下: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案例一: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都做了明确约定,最终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例二:丙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些情形属实,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在办理离婚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对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务必全面且真实有效,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而在诉讼离婚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证明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同时,婚姻关系的处理涉及到诸多方面,当事人应保持理性和冷静,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与对方的关系,尽量减少对家庭和子女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