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没有定罪的权利,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力是公诉权,指法律规定具有公诉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的权力。检察院没有定罪权,对案件定罪量刑的权力属于审判权,审判权归法院所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在张某涉嫌盗窃案中,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依法宣告张某无罪。这充分体现了检察院仅有公诉权,而定罪权在法院。
又如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定李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非检察院指控的罪名。这也说明了定罪权由法院专属行使。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的公诉职责,但不能直接定罪。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拥有对案件进行最终定罪量刑的权力。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权力制衡的体现,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只有经过法院严格的审判程序和依法判定,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承担的刑罚。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和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