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王某盗窃案。王某盗窃了一批电子产品,在计算被盗物品数额时,司法机关按照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进行计算,最终认定其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案例二:李某盗窃生产资料案。李某盗窃了某工厂的一些生产资料,对于这些物品,按照购进价计算其被盗物品数额,从而确定了李某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如上述案例,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原则来确定具体数额,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同时,这也提醒人们要遵纪守法,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