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一)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二)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四)被对方殴打后拍摄过相关照片或者视频录像的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张某长期遭受丈夫李某的家庭暴力,她曾多次向妇联投诉,妇联也进行了调解并留有相关记录。有一次被打后,张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做了询问笔录并开具了伤检介绍信,同时她还保留了自己受伤后的照片。后来张某起诉离婚,这些证据都成为了有力的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对张某进行了适当倾斜。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收集的证据非常全面且有效。妇联的投诉记录和调解证据、报警后的相关文书以及自身受伤的照片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她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这也提醒广大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某被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他在某次被打后让妻子写下了悔过书,承认其暴力行为。之后妻子再次施暴时,王某进行了录像。离婚诉讼中,王某出示了悔过书和录像资料,成功让法院认定了家庭暴力的存在,为自己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悔过书和录像等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悔过书作为书证,直接证明了对方曾有家庭暴力行为;而录像资料则直观地呈现了当时的暴力场景。这告诫大家,要善于利用各种合法途径收集证据,尤其是一些能直接证明事实的关键证据,这对案件的走向往往有着决定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