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若夫妻双方都没有监护能力或者是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的,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的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被判由张某抚养,那么张某就成为孩子的直接监护人。但李某依然享有探视权等相关权利。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后,双方因各自的一些情况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经协商并征得孩子住所地居委会同意,由孩子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子女监护权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直接抚养方是否能真正履行好监护职责,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条件等。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父母都无法履行监护权时,选择合适的其他监护人至关重要,这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无论监护权如何分配,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关爱都不应减少,应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