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决议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的职权之一就是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A 公司有三位股东,在讨论公司分立事宜时,其中两位股东同意但一位股东坚决反对。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股东提起诉讼,主张分立决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分立决议需股东会作出,在未召开股东会且未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分立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该决议无效。
在公司分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操作。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分立等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但前提是全体股东都要同意并签名、盖章。若有股东存在异议,就应当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形式进行充分讨论和表决,以确保所有股东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任何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分立决议,都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B 公司的部分股东私自商议决定公司分立,并伪造了其他股东的签名和盖章,对外宣称已经通过合法程序作出了分立决议。其他股东得知后,以该分立决议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该决议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求。
公司分立的决议必须基于真实的股东意愿和合法的程序。部分股东擅自作主并伪造签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利,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分立决议显然是无效的。公司及股东都应当尊重法律和公司章程,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