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后王某了解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遂与公司理论。公司称行业惯例就是如此,双方产生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不能随意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来突破法律界限。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员工的维权诉求。员工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某应聘到一家企业,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仅为两年。李某工作一段时间后,认为公司试用期约定违法。公司却认为这是双方自愿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该公司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双方有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在与员工约定试用期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红线。而员工遇到此类情况,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