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与抢夺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是指以暴力强取,争夺;
2、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3、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王某在深夜尾随一名独行女子,趁其不备突然上前抢夺其挎包,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后经调查,包内有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干。
案例二:张某在光天化日之下,手持刀具威胁一名路人交出财物,路人因恐惧将财物交给张某。
在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其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在案例二中,张某的行为则构成抢劫罪。他当场使用暴力威胁他人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和强制性,属于抢劫罪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与抢夺的区分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判断,以确保公正的司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