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4000元,如果未达到当地的立案标准,检察院是可以不起诉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一: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 4000 元,但经调查发现其是初犯,且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院综合考虑后决定不起诉。
案例二:某乙盗窃 4000 元后,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其自身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经检察院研究决定对其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 4000 元是否起诉,检察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比如犯罪情节、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等。像上述案例中,某甲情节较轻,某乙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这些都是影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因素。当然,具体案件还需具体分析,法律的适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