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王某在日常购物过程中,多次使用小额假币,后经警方调查其持有假币总面额超过四千元,被依法追诉。
案例二: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大量假币并故意持有,后在使用过程中被发现,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均明确触犯了持有、使用假币罪。王某明知是假币还用于日常交易,李某明知假币而持有并使用,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和经济秩序。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必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和远离任何涉及假币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