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于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标准如下: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将一处房产低价转让给了其亲戚,而该房产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李某这是恶意转移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与赵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后,赵某发现王某将其名下的一辆豪车转移到了朋友名下,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对该车的财产分割。赵某以王某恶意转移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明显符合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处理财产问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转移财产以逃避应有的责任。对于此类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中要保持理性和法律意识,避免因一时的不当行为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