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名称之英文商标的审核:
1.两个无含义的英文商标,首字母不同,一般判定为不近似商标。
2.两个都有含义的英文,中文含义不同,字母差别不大,或者中文含义相同,字母差别很大,审查员一般判定为不近似。
3.英文的复数、不同时态、不同词性之间,判定为近似商标。
4.几个有含义的英文组合起来,交换顺序,80%以上的审查员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A 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个英文商标“APPLE”,另一家 B 公司随后申请注册了类似的英文商标“APLLE”,仅少了一个字母“E”。商标局在审核时,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这两个商标近似,B 公司的申请被驳回。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两个商标的字母构成极为相似,属于近似商标。商标局的审核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审核标准的。这也提醒企业在申请英文商标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近似情况,避免因商标近似而导致申请失败,同时也避免可能引发的侵权纠纷。
C 公司拥有一个英文商标“LOVE”,D 公司申请注册“LOVES”,虽然多了一个字母“S”,但在审核中,审查员依据规则判定二者为近似商标。
这里就体现了英文商标在复数形式下会被判定为近似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审核标准来操作。对于已有的商标权益,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保护,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