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一:甲与乙是夫妻,甲在经营自己的公司过程中向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乙知晓并支持这一行为。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甲、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债务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乙知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丙与丁是夫妻,丙私自向他人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债权人起诉要求丁共同偿还。法院经审查认定,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丁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如案例一,虽然是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但因用于生产经营且另一方知晓,就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而案例二则明确体现了,对于一方的不合理个人债务,不能随意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这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让无辜的配偶承担不合理的债务。在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债务的性质和用途,依法合理确定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