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投案自首退赃认罪态度好是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据案情酌情减刑。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一:甲作为某起刑事案件的主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其认罪态度诚恳。最终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给予了适当的减刑。
案例二:乙是重大刑事案件的主犯,其投案自首后退还全部赃款,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法院经综合评判后对其予以减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犯投案自首、退赃且认罪态度好,通常会被视为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来综合判定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减刑,只是增加了减刑的可能性。同时,法律的公正也要求在考虑这些因素时,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不能单纯因为这些情节而过度减轻刑罚,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