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容易进入的误区是:
1、口头约定没用,白纸黑字写清楚才有效。
2、被逼签订的协议无效,得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3、明显不公的协议无效,权利和义务对等才安全。
4、限制人身权的协议无效,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
5、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6、只约定静态财产不够,得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
7、借协议逃避债务不行,协议只在夫妻之间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例一:甲与乙在结婚前口头约定了一些财产事项,但婚后发生纠纷时,甲主张该口头约定,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二:丙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配偶签订了协议,后丙诉至法院,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当事人一定要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就如案例一所示,口头约定往往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难以证明性,书面形式才是可靠的保障。而案例二则提醒大家,任何非平等协商、存在胁迫等情况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不被认可的。这也凸显了尊重双方意愿、公平协商的重要性,只有这样的约定才能真正保障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