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并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为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为123.6万户,占比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同时,经营风险由此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渠道创造了生存空间。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但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张某是一位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他面临着巨大的债务压力,生活陷入困境,其资产通过执行程序被处置,但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
李某以个人名义参与电商活动,遭遇市场波动后欠下巨额债务。由于不能申请个人破产,他的家庭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也因为无限债务责任而难以重新开始。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给一些自然人带来了极大的困境和压力。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确实有其必要性,它能为那些因合理经营或生活消费而陷入债务危机的人提供一种合法的解决途径和重新开始的机会。然而,对于可能出现的恶意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必须要有严格的监管和防范措施,确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同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不断加强,这样才能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既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