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是不能逃避有期徒刑的,但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案例一:某女性罪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发现自己怀孕,其依法申请监外执行并获得批准,在监外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待哺乳期结束后再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案例二: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怀孕,申请监外执行,但在监外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查后,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怀孕虽然不能直接逃避有期徒刑,但确实可以依法申请监外执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妄为,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否则仍可能被收监。司法实践中,对于监外执行的审查和监管是较为严格的,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提醒各位,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规避法律责任,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