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患者甲与某医院就医疗过程产生争议,双方决定协商解决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随后共同书面委托了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开展鉴定工作。
某县的一家医疗机构出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机构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纠纷中,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并需要鉴定时,共同书面委托的要求不可忽视,这能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或申请后,及时书面移交鉴定的行为也是其法定职责所在,这有利于保障整个鉴定过程的有序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方,都应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依规推动鉴定工作的进行,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