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相关知识: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案例一:在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按照法律规定顺利召开。法院依法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主席主持会议井井有条。在会议上,各债权人积极行使职权,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对相关财产处置方案等也进行了充分讨论和表决。
案例二:某公司破产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并成功举行。之后,由于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会议,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债权人会议得以再次召开,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其召开和运作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主导作用,从指定会议主席到召集会议,都要依法履行职责。而债权人也应积极参与会议,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管理人等相关方也应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推动破产进程,使得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