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纠纷发生的情况如下:
1、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2、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
3、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行为;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一:甲欠乙债务,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丙。乙得知后,认为该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案例二:丁公司对戊公司享有债权,戊公司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重要资产转让给己公司,且己公司明知该情况。丁公司为维护自身债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撤销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当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时,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债务人及其相对人的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撤销权的正确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撤销权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