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没有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是不可以偷偷带走孩子的,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王某。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带走,王某发现后立即采取法律行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将孩子送回,并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案例二:张某与赵某离婚,赵某未经张某同意带走孩子,且拒绝让张某探望。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赵某的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依法中止了赵某的探望权。
在这种情况下,未获得监护人同意而偷偷带走孩子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后双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对于子女抚养和探望的规定,不能擅自作主。像上述案例中,李某和赵某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法律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维护孩子的最佳利益。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过激或非法行为,以免给自己和孩子带来更多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