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须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期间生育一子,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时,李某主张返还彩礼,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无需返还彩礼。
案例二:张某和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长达五年,并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后两人分开,赵某要求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请求。
在婚姻关系中,彩礼的返还与否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就如上述案例所体现的,当存在已经登记结婚且同居生活、未登记但同居时间长或有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时,不支持返还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的。法律的规定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既保障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又避免彩礼问题成为不合理的纠纷源头。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