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一:某甲在地方人大代表选举中,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来为自己拉票,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最终,某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乙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伪造大量选举文件,企图操纵选举结果,其行为被及时发现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破坏选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破坏选举罪严重危害了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无论是通过何种非法手段去破坏选举,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广大公民应当自觉遵守选举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民主法治秩序。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执法,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对破坏选举罪的惩处不枉不纵,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