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患者王某在医院接受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遂将医院诉至法院。医院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而患者提供了手术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后果,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案例中,患者李某声称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其病情恶化,但李某未能提供有力的侵权行为证据,而医院通过详细病历等证据证明自身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法院据此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就如上述案例所见,医院有义务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系等关键方面进行举证,若举证不力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而患者也不能忽视自身对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举证的责任,需尽可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当然,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等来综合判定,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决。法律的规定旨在平衡医患双方的权益,促使双方都能以证据为基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