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如下: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案例一: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罕见的突发状况,经鉴定属于患者体质特殊导致的医疗意外,最终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责任。
案例二: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输血治疗时,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后经查明是患者自身所带的病菌引发感染,判定为无过错输血感染,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在这些情况中,虽然可能出现了不良后果,但并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所致。比如因患者自身病情或体质的特殊性,或者是在现有医学条件下无法避免的情况等。这就需要我们在判断责任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不能一概而论地将所有不良后果都归咎于医疗机构。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在医疗活动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当遇到类似纠纷时,应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认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