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案例一:小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导致小张失业。这种情况下,小张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案例二:小李因所在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处于失业状态。小李也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认定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具体情形的。在实践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以确保自己能够依法享有失业保险等相关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用工管理,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