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的股份的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分割为优先原则。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份的分割达成协商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李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两人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的部分股份。在协商分割股份时产生了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按照双方持股比例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分配。
另一个案例中,张某和赵某离婚时,对于共同持有的股份,由于该股份的市价难以确定,协商也陷入僵局。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和评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股份数量按比例进行了分割。
在处理离婚时共同股份分割的问题上,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原则。实践中,法院会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进行分割。如案例中,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况,法院会依法行使审判权,依据持股比例或数量等进行合理分配,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股份市价的确定等问题,也需要专业的评估和判断,这就要求当事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证据,以便法院能做出最符合实际情况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