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和制止。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张某长期遭受丈夫的殴打和辱骂,她多次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但丈夫并未收敛。无奈之下,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其丈夫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出具告诫书。之后张某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禁止其丈夫在一定期限内靠近张某。
李某是一名家庭主妇,其丈夫酒后经常对她实施暴力。李某的亲属得知后,代替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同时协助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其丈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多种保护途径和措施。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不应忍气吞声,而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劝阻和制止,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人身保护令等裁决,切实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近亲属等也可以在受害人无法亲自申请的情况下代为申请相关保护,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全面保护。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共同抵制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