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患者甲在医院治疗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但在后续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对方提出该诊断证明存在疑点,经调查发现其中部分内容与实际病情不符,最终该诊断证明未被完全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患者乙与医院发生纠纷,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看似合理,但经仔细审查,发现诊断证明的出具过程存在程序瑕疵,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法院在综合判断后对该诊断证明的效力进行了谨慎认定。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虽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不能单纯地将其视为绝对的定案依据。审判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客观地对证据进行审核。要仔细审查诊断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不能仅仅因为是医院出具的就盲目认可。同时,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量,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如果发现诊断证明存在问题或疑点,要依法进行审慎处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