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女退婚的,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可以要求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李先生与王女士订婚时,李先生给予了高额彩礼。后李先生提出退婚,并依据相关法律要求退还彩礼。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彩礼退还条件,判决王女士退还大部分彩礼。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退婚并要求退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具体退还的数额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比如双方交往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情形等。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作出合理的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后订婚,张某支付了彩礼。之后张某提出退婚并要求退还彩礼,赵某不同意。最终通过诉讼,法院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事实,判决赵某退还彩礼。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彩礼退还的规定是明确的。当符合特定情形时,支付彩礼的一方有权主张退还。当然,在实际处理中,也需要综合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