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人身保单权益的具体方法如下:
1、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分割保险单日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当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人寿保险公司应该退还投保人的部分责任准备金。
2、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并以自己或亲属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以子女为受益人,该人身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一:甲与乙在婚姻期间,甲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自己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其父母。后两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该保单权益产生争议。
案例二:丙与丁婚后,丙用共同财产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孩子。离婚时丁主张分割该保单权益。
在案例一中,由于投保人是甲,且受益人为其父母,这种情况下,该人身保险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分割的是保险单当日的现金价值。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依据相关法律和具体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
在案例二中,因为是以子女为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该人身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子女权益的一定保护和考量。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