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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瑞律网整理发布 953°c 2024-01-02
导读:近日,罗先生因家里赡养老人的事情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据罗先生所述,罗先生的母亲在十几年前去世后,年迈的父亲一直与他共同生活,罗先生还有一个弟弟,但因为弟弟常年在外工作很忙

近日,罗先生因家里赡养老人的事情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据罗先生所述,罗先生的母亲在十几年前去世后,年迈的父亲一直与他共同生活,罗先生还有一个弟弟,但因为弟弟常年在外工作很忙,相较罗先生而言,弟弟的家庭条件稍显困难,有空的时候弟弟也会来看看父亲。但最近几年罗先生发现自己的身体越来越差,在照顾父亲时有点力不从心,于是就向弟弟提议由兄弟二人共同分担赡养父亲的义务,考虑到弟弟经常外出工作的情况,罗先生愿意自己多承担一点,但必要的时候还是需要弟弟能尽到自己的一份力,但弟弟却拟了一份协议,协议里注明了他愿意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由罗先生负责父亲养老的一切事宜。罗先生表示自己对法律一知半解,虽然也有听朋友说过有很多家庭也是用这种方式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但总感觉哪里很奇怪,罗先生疑惑“赡养老人还能以继不继承遗产作为条件吗?”,于是就来到公证处咨询。

针对罗先生的疑问,公证处工作人员解答到: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所以,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而继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以,罗先生的弟弟即使要放弃继承,也是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的这个时间段。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的分配有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这并不能成为继承人以事先约定是否继承遗产的方式来确定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的依据,只是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到何种程度有可能会影响到其继承遗产的多少。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赡养父母,不能以子女之间作了相关约定作为对价,不能将改变未来继承权作为履行赡养父母这一法定义务的条件。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答后,罗先生表示自己其实也能体谅弟弟的实际情况,弟弟可能也是怕罗先生有顾虑才写了这个协议,但自己的身体状况也是个迟早要面对的客观问题,他并不是为了要得到父亲全部的财产,罗先生决定再和弟弟商量看看有没有更妥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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