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继女是否还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此,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法院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互相享有继承权等等。
二、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之后,是否还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就是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是不是也就一定享有继父母的继承权呢?
不一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的建立是以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为前提的,在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认定为一种拟制血亲。但是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当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教育关系之后,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基于继父或母与生父或母离婚等原因,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继父或母对于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可能因继父或母的个人意愿而终止,相互不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如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再对继子女负有抚养义务,那么可以认为继子女就不在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此外如果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者解除了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没有继承权。
当然,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并不当然消灭,继父母子女之间仍相互享有遗产酌分请求权。在考虑其应继承的份额时,应当依据继父母子女间履行扶养关系义务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