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公司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为了实现自身投资收益而退出的,也有为了解决股东之间矛盾或是为了打破公司僵局而退出的。股东的退出既有主动退出的方式,又有被动退出的情形。本文中笔者将对股东退出公司的7种途径进行逐一分析。
一、股权转让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可看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则需要有公司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才能转让,这些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这些股东中有不同意的,那么他要自己购买,即不同意转让又不自己购买的,在法律上就视为他同意转让。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决定了其股份转让较为自由,尤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卖出股份以完成股权转让。
二、公司回购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使用此方法,需要公司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可以,而且,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回购价格上谈不拢,还需要向法院起诉,所以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退出。
三、公司减资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换句话说,就是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完成了股东的退出。但是,使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并且,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繁杂,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公司其他股东配合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过多债务的情形。具体的减资程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1)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以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自行解散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身的意思解散公司,比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而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解散又称裁判解散,是指公司的目的和行为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依法律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股东之间出现僵局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是最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不过程序较为繁琐,并且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清算后,意味着公司彻底“死亡”,股东也相应退出。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六、股东除名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除名属于被动退出公司的情形。不过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合性,可以通过直接更换新股东等方式来解决。
七、强制执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强制执行也属于一种被动退出公司的方式。股东如果未能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股东享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拍卖,从而导致股东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