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经常会面临签署一些不公平协议或合同。常见的有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自愿无偿加班协议,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等等。那么,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了这些协议以后,劳动者后悔了想要求公司补偿,公司又不愿意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选择维权,会得到仲裁和法院的支持?这样的主张胜诉率高?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类似案件来看看,这类主张是否会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
2022年6月份,张女士入职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部门主管一职。用人单位与张女士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每月薪资约定7500元,而这个薪资是固定不变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公司施行每周五天八小时正常工作制度。有时候,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偶尔会有加班的情况,但是没有加班费。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慢慢的这种加班情况越来越多,但是福利待遇一直保持未变,公司因此与部分职工签订了不平等条约,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公司同时也承诺,这些员工日后享有优先升职的机会。
迫于公司方面的压力,张女士和其他人一样选择签字画押。毕竟找到一份相对稳定,收入可观的工作确实不容易。而员工的这种妥协并没有让公司就此打住,原来只是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一两个小时,慢慢的周六也需要加班了,这种情况越来越多,也引来了很多不满的心声,但是大部分的人选择了接受。
2023年4月份,张女士因个人发展需要提出辞职。同年5月,张女士向用人单位经营区域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的加班费合计8500元。
仲裁委员会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某考勤软件打卡记录,工作邮件等相关资料,确认加班事实。仲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8500元给张女士。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用人单位认为加班是员工自愿的,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无需支付加班费,所以无需支付加班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相关协议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因此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很显然,放弃加班费协议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女士加班费8500元。驳回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请求。
劳动者迫于工作和生活压力,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但是此协议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违法事实的护身符。